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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abou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南充市茶叶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会员由南充市从事茶叶加工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努力促进南充市茶叶行业发展,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南充市商务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南充市嘉陵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方针政策,制定协会自律规则,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2)积极承办南充市委、政府委托的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3)对本行业领域内有关生产发展、科技推广、技术改造的服务咨询、培训等工作;


  (4)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5)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引导推动会员之间、协会与外界的相互交流合作。


  第七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建议: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1次)。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建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2年3月10日第1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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